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体育统计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应进行考核、评比,对在体育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统计工作情况,对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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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