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体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应以体育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体育机构的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等引用统计数字,应以体育统计部门审核公开的数据为准。未经公开的统计数字,需经统计部门复核。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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