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体育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进行审查、复核。 上报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后在指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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