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体育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制定和审查调查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查方案应具有科学性、时效性和可行性; (二)新的调查方案应与已实施过的统计调查方案相衔接; (三)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