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体育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体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体育统计资料,检查与体育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要求更正不实的体育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报表整理和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和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做出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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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