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体育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专项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专项体育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专项体育统计数据,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后,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应的相关职能机构; (三)开展专项体育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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