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