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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