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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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