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