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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