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