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