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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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