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