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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