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