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