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