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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