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