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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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