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六条

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普查机制,制定疫情监测普查方案,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调查,定期对辖区内的松科植物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和专项普查。日常监测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专项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春秋季各一次。乡镇林业工作站按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普查方案组织当地护林员开展监测普查,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松树出现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

在疫情监测普查中发现松树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取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测鉴定。首次发现疑似疫情的省级行政区,应当在初检的基础上将样品选送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培训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等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有松材线虫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反馈至送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已发生疫情的省级行政区,其辖区内新发现县级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鉴定后确认。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疫情检测鉴定的机构、程序和有关要求,并将确定的省级检测鉴定机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国家级和省级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鉴定书面报告,并留档备查。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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