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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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