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四章 有关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