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除治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疫情发现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报告、通告、公开疫情信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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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