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除治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疫情发现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报告、通告、公开疫情信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有关责任
松材线虫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除治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疫情发现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报告、通告、公开疫情信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