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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