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第十六条

疫区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区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