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第十六条
疫区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区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疫区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区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