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第十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除治性采伐所需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当地采伐限额不足时可按程序申请增加。严防借疫木采伐之名过度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

除治性采伐以择伐为主。对疫情发生小班内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必须进行全面采伐。采伐范围可根据疫情防治需要从疫情发生小班边缘向外延伸2000米,延伸范围内的采伐对象只限于濒死、枯死等松树。

除治性采伐原则上不进行皆伐。对发生面积在100亩以下且当年能够实现无疫情的孤立疫点,可对孤立疫点内的松树实施皆伐措施。采取皆伐措施的,应当纳入本地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并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实施。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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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