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疫木管理第十二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