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十一条
达到拔除标准的疫区和疫点应当及时撤销。需撤销的疫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后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应当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同时可采取林分抚育、改造等措施,巩固防治成果。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疫区管理
达到拔除标准的疫区和疫点应当及时撤销。需撤销的疫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后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应当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同时可采取林分抚育、改造等措施,巩固防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