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十一条

达到拔除标准的疫区和疫点应当及时撤销。需撤销的疫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后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应当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同时可采取林分抚育、改造等措施,巩固防治成果。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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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