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拔除:
(一)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
(二)疫区或者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疫区管理
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拔除:
(一)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
(二)疫区或者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