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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