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