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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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