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附件2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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