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