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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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