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