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