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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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