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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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