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