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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