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