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使用外汇投资的,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投资的,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汇出,并通过香港结算行办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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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