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所有核准注册登记的渔政船,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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