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需使用船、艇时,必须使用渔政船。 内陆地区或因特殊原因需借用、租用非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事先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告时应说明拟执行的任务、时间、范围以及拟借用、租用船舶的船名号等有关情况。执行任务时,借用、租用的非渔政船的船名号必须清晰可见,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还应有明显的渔业行政执法标识。任务结束后应向批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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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