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船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门的公务活动需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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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