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船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门的公务活动需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