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渔政船的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