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处理征信投诉过程中制作以及收到的各种文书、获取的证据材料等,应当参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信投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征信投诉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自征信投诉办结之日起10年。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