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实核查与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处理:

(一)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开展取证与核查。

(二)核查投诉事项需要以司法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结果为关键依据,而相关处理结果尚未作出。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决定中止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说明中止原因。中止期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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