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事实核查与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送的征信投诉材料复制件后,应当就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发生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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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