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材料接收与投诉受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征信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对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征信投诉,可以转交下级单位办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投诉。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三)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告知之日为受理之日。

(四)具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五)材料审查期间投诉人撤回征信投诉的,应当终止审查并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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