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材料接收与投诉受理

第十条

征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一)投诉材料不全且补正全部材料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无反映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五)投诉事项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处理,投诉人的再次投诉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线索材料。

(六)投诉事项已通过司法途径完成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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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