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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