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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