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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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