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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