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